《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经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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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应当相同。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
第五十五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应当相同。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2020年111月261日起实施。 |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
注:加双删除线表示删除内容,红色字体加粗表示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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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版本 |
第四条 申请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 (二)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四)分支机构在600个以上,且在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七)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管理制度,制定期货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八)具有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最近3年高效稳定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以及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 (九)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网点工作人员中,至少有3名已取得期货从业资格,且结算专柜人员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其中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十)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系统运行稳定,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及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 (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等相关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具体条件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银行,申请仅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应当具备前述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条件。 |
第四条 申请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 (二)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四)分支机构在600个以上,且在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七)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管理制度,制定期货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八)具有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最近3年高效稳定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以及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 (九)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网点工作人员中,至少有3名已取得期货从业资格,且结算专柜人员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其中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十)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系统运行稳定,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及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 (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等相关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具体条件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银行,申请仅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应当具备前述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条件。 |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并通过交易所对其存管银行资格预审后,应当按照交易所及中国期货市场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要求通过相关业务、技术、通讯设备等方面的测试,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控中心出具的关于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数据报送测试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与期货公司(或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测试情况; (三)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简称指定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并通过交易所对其存管银行资格预审后,应当按照交易所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要求通过相关业务、技术、通讯设备等方面的测试,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控中心出具的关于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数据报送测试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与期货公司(或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测试情况; (三)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简称指定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2013年119月26日起实施。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