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五十五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当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焦煤、铁矿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玉米、焦炭、粳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
第五十五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当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焦煤、铁矿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玉米、焦炭、粳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
第五十六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粳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1号、玉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
第五十六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商品质量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粳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委托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数量争议。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1号、玉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
第五十七条 黄大豆1号、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粳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
第五十七条 黄大豆1号、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粳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
第五十八条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入库时,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原质量检验机构负担。 (二)仓库出库时,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认定的交割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指定交割仓库认定的交割等级无异议。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认定的交割等级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三)厂库出库时,货主只能就黄大豆2号置换后的豆粕和豆油提出质量异议。货主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以出库时保留样品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交易所规定的豆粕、豆油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
第五十八条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入库时,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原质量检验机构负担。 (二)仓库出库时,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认定的交割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指定交割仓库认定的交割等级无异议。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认定的交割等级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三)厂库出库时,货主只能就黄大豆2号置换后的豆粕和豆油提出质量异议。货主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以出库时保留样品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交易所规定的豆粕、豆油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
第五十九条 对于胶合板、纤维板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仓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仓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仓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若换货,仓库应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检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仓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换货产生的检验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仓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仓库承担。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则仓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仓库所有。 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纤维板是否为连续压机厂库生产的产品有异议的,由该产品生产厂库进行判定,以厂库判定为准,经厂库判定为非本企业产品,厂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换货。 (二)厂库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厂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复检结果与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厂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厂库承担,厂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若换货,厂库应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检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厂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厂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换货产生的检验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厂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厂库承担;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厂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厂库所有。 |
第五十九条 对于胶合板、纤维板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仓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仓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仓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若换货,仓库应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检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仓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换货产生的检验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仓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仓库承担。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则仓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仓库所有。 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纤维板是否为连续压机厂库生产的产品有异议的,由该产品生产厂库进行判定,以厂库判定为准,经厂库判定为非本企业产品,厂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换货。 (二)厂库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厂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复检结果与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厂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厂库承担,厂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若换货,厂库应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检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厂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厂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换货产生的检验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厂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厂库承担;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厂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厂库所有。 |
第六十条 对于乙二醇、苯乙烯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商品入库时,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二)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仓库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仓库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三)厂库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对于乙二醇品种,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对于苯乙烯品种,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厂库承担。 |
第六十条 对于乙二醇、苯乙烯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商品入库时,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二)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仓库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仓库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三)厂库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对于乙二醇品种,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对于苯乙烯品种,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厂库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对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商品入库时,除免检入库的商品外,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二)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对于非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交割注册品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200元/吨范围内向货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生产厂家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免检入库的商品,争议检验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生产厂家承担。免检入库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争议检验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或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免检注册品牌的,除货主和生产厂家另有约定的以外,生产厂家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争议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货主换货,逾期未完成换货的,按照每日2元/吨的标准向货主支付赔偿金,生产厂家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争议检验结果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换货的,应当向货主赔偿所有损失。生产厂家向货主先行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厂库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厂库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对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商品入库时,除免检入库的商品外,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二)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对于非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交割注册品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200元/吨范围内向货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生产厂家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免检入库的商品,争议检验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生产厂家承担。免检入库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争议检验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或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免检注册品牌的,除货主和生产厂家另有约定的以外,生产厂家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争议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货主换货,逾期未完成换货的,按照每日2元/吨的标准向货主支付赔偿金,生产厂家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争议检验结果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换货的,应当向货主赔偿所有损失。生产厂家向货主先行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厂库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厂库承担。 |
第六十二条 对于液化石油气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液化石油气从厂库出库时,若货主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期货业务细则》相关规定选择取样,则货主可以对出库商品质量提出异议,申请检验样品,并以该样品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若未按规定选择取样,则视为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 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提出异议后,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检验申请。检验申请应当说明需要检验的商品数量及指标,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单项质量指标的检验结果为取样当天所有样品相应指标的平均值。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样品检验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复检结果与厂库认定的交割等级相符的,由此产生的取样费、检验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复检结果与厂库认定的交割等级不相符但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厂库按照样品检验结果与货主结算质量升贴水,由此产生的取样费、检验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及损失由厂库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一致,由此产生的取样费、检验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及损失由厂库承担。 |
第六十二条 对于液化石油气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液化石油气从厂库出库时,若货主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期货业务细则》相关规定选择取样,则货主可以对出库商品质量提出异议,申请检验样品,并以该样品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若未按规定选择取样,则视为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 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提出异议后,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检验申请。检验申请应当说明需要检验的商品数量及指标,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单项质量指标的检验结果为取样当天所有样品相应指标的平均值。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样品检验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复检结果与厂库认定的交割等级相符的,由此产生的取样费、检验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复检结果与厂库认定的交割等级不相符但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厂库按照样品检验结果与货主结算质量升贴水,由此产生的取样费、检验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及损失由厂库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一致,由此产生的取样费、检验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及损失由厂库承担。 |
第六十三条 对于鸡蛋、生猪、玉米淀粉品种,交割质量争议按照相应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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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
第五十七六十四条 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黄大豆2号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黄大豆2号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负担。 |
第三十七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仓库认定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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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货主提取豆粕、豆油时,厂库应当将其视同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出库。 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豆粕、豆油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四十三十九条 货主提取豆粕、豆油时,厂库应当将其视同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出库。 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豆粕、豆油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四十一条 厂库出库时,货主只能就黄大豆2号置换后的豆粕和豆油提出质量异议。货主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或储罐号(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豆粕、豆油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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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粕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豆粕数量×5%+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油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豆油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六四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五三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粕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豆粕数量×5%+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油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豆油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五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五三条、第四十六四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二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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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豆粕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豆粕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三二条 豆粕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豆粕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八七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六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八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八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六条、第三十八七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五、《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二十九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储罐号、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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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豆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豆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二十九条 豆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豆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五四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四三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五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四三条、第三十五四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六、《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一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储罐号、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仓库认定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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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棕榈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棕榈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二一条 棕榈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棕榈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七六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六五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八七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六五条、第三十七六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七、《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六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仓库认定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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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玉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玉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七六条 玉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玉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一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二一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二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三二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一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三条 延伸库区的货物在延伸库区出库时,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执行。 |
第四十四三条 延伸库区的货物在延伸库区出库以及出库商品质量争议处理时,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 延伸库区的货物在主体库区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后10个自然日内将商定数量的货物全部运达主体库区。货物由延伸库区向主体库区运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不收取仓储费,并向货主支付延时补偿金。 …… 货物全部运达后,指定交割仓库以传真方式通知货主提货并电话确认,传真发出时间即为货物运达时间。货主应当在接到指定交割仓库的提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主体库区提货。指定交割仓库自通知货主提货后的第4个工作日开始,按现货标准收取仓储费。 …… |
第四十五四条 延伸库区的货物在主体库区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后10个自然日内将商定数量的货物全部运达主体库区。货物由延伸库区向主体库区运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不收取仓储费,并向货主支付延时补偿金。 …… 货物全部运达后,指定交割仓库以传真方式通知货主提货并电话确认,传真发出时间即为货物运达时间。货主应当在接到指定交割仓库的提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主体库区提货。指定交割仓库自通知货主提货后的第4个工作日开始,按现货标准收取仓储费。出库商品质量争议处理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五条 集团交割仓库下的分库开具仓库标准仓单的,玉米从该分库出库时,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执行。 |
第四十六五条 集团交割仓库下的分库开具仓库标准仓单的,玉米从该分库出库以及出库商品质量争议处理时,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 集团交割仓库下的分库开具厂库标准仓单的,玉米从该分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该分库提货。该分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交易所应当确定并公布该分库的日发货速度。如遇特殊天气等因素导致无法按时提货和发货,由双方协商解决。 玉米出库时,该分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
第四十七六条 集团交割仓库下的分库开具厂库标准仓单的,玉米从该分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该分库提货。该分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交易所应当确定并公布该分库的日发货速度。如遇特殊天气等因素导致无法按时提货和发货,由双方协商解决。 玉米出库时,该分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出库商品质量争议处理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非东北地区分库的货物经货主选择在对应分库提货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前提出变更提货地点申请,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标准仓单在申请提出日(不含当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注销。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对应分库提货。对应分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 对应分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四十八七条 非东北地区分库的货物经货主选择在对应分库提货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前提出变更提货地点申请,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标准仓单在申请提出日(不含当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注销。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对应分库提货。对应分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 对应分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出库商品质量争议处理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
八、《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除免检入库的商品外,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
第三十三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对于非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交割注册品牌的,仓库应当在200元/吨范围内向货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生产厂家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生产厂家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或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免检注册品牌的,除货主和生产厂家另有约定的以外,生产厂家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货主换货,逾期未完成换货的,按照每日2元/吨的标准向货主支付赔偿金,生产厂家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换货的,应当向货主赔偿所有损失。生产厂家向货主先行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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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四三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
第三十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九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八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三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七条、第三十九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九、《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聚氯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聚氯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除免检入库的商品外,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
第三十三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对于非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交割注册品牌的,仓库应当在200元/吨范围内向货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生产厂家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生产厂家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或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免检注册品牌的,除货主和生产厂家另有约定的以外,生产厂家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货主换货,逾期未完成换货的,按照每日2元/吨的标准向货主支付赔偿金,生产厂家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换货的,应当向货主赔偿所有损失。生产厂家向货主先行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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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聚氯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聚氯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四三条 聚氯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聚氯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
第三十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九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八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三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七条、第三十九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十、《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二十七条 焦炭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
第二十七条 焦炭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21)》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
第三十二条 焦炭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焦炭从仓库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
第三十三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由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检验费用由货主负担。 第三十四条 在焦炭未出库的情况下,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 (二)不出库,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样品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
第三十四条 …… 焦炭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四五条 …… 焦炭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样品检验结果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
第三十九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三十九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八九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一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九条、第四三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十一、《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二条 焦煤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焦煤从仓库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煤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焦煤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
第三十三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由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检验费用由货主负担。 第三十四条 在焦煤未出库的情况下,货主对焦煤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货主对焦煤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焦煤流中抽样、留样; (二)不出库,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样品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
第三十四条 …… 焦煤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四五条 …… 焦煤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样品检验结果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
第三十九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三十九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九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一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九八条、第四三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十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四十一条 铁矿石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 |
第四十一条 铁矿石从仓库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 |
第四十二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矿石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质量检验报告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未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
第四十二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由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检验费用由货主负担。 第四十三条 在铁矿石未出库的情况下,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矿石流中抽样、留样; (二)不出库,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质量检验报告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未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样品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
第四十三条 …… 铁矿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四十三四条 …… 铁矿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样品检验结果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
第四十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八九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七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九五十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七八条、第四十九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十三、《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六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仓库负担,仓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若换货,仓库应当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仓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仓库承担。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仓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仓库所有。 货主对纤维板是否为连续压机厂库生产的产品有异议的,由该产品生产厂库进行判定,以厂库判定为准,经厂库判定为非本企业产品,厂库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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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纤维板从厂库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样品封存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七六条 …… 纤维板从厂库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样品封存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三二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二一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三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四三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二一条、第四十三二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十四、《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六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仓库负担,仓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若换货,仓库应当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仓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仓库承担。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仓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仓库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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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胶合板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七六条 …… 胶合板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一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二一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二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三二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一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十五、《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聚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聚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除免检入库的商品外,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
第三十三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对于非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交割注册品牌的,仓库应当在200元/吨范围内向货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生产厂家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生产厂家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或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免检注册品牌的,除货主和生产厂家另有约定的以外,生产厂家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货主换货,逾期未完成换货的,按照每日2元/吨的标准向货主支付赔偿金,生产厂家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换货的,应当向货主赔偿所有损失。生产厂家向货主先行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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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聚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聚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四三条 聚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聚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
第三十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九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八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三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七条、第三十九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十六、《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乙二醇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乙二醇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和货物所在储罐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
第三十二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和货物所在储罐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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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乙二醇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二三条 …… 乙二醇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七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六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八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八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六七条、第三十七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十七、《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五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仓库认定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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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粳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六五条 …… 粳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 |
第四十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三十九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一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十八、《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苯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苯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和货物所在储罐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
第三十三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和货物所在储罐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在复检申请之日后的第二个自然日12:00前向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先行垫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垫付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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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苯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2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
第三十三四条 …… 苯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2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八九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三四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八条、第三十八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十九、《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二条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单项质量指标的检验结果为取样当天所有样品相应指标的平均值。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厂库认定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取样费、检验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取样费、检验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货物正常出库,厂库与货主按照复检结果结算质量升贴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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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六七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五六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八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五六条、第三十六七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