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相关场外业务,更好地服务市场参与者,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采用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交易方式的交易: ...... (五)交易所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个交易日内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在结算时清退发票保证金。对于验证不合格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的10个交易日内重新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时间未能提交或者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但经交易所验证仍不合格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照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 |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采用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交易方式的交易: ...... (五)交易所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个交易日内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在结算时清退发票保证金。对于验证不合格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的10个交易日内重新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时间未能提交或者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但经交易所验证仍不合格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照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 |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五十四条 平台在每日闭市后办理出金业务。可出资金即清算账户货币资金中未被交易保证金占用的部分,当交易参与者发生纠纷或涉嫌违规时,平台有权采取限制出金等处置措施。 |
第五十四条 平台在每日闭市后办理出金业务。交易参与者可出资金即不超过清算账户货币资金中未被交易保证金占用的部分,当交易参与者发生纠纷或涉嫌违规时,平台有权采取限制出金等处置措施。 |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十条 商品互换业务的交易时间为每个期货交易日的9:00-15:00。 |
第十条 商品互换业务的交易日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一致,每一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为每个期货交易日的9:00-15:00。 |
第十二条 交易商根据客户发布的交易需求,与客户进行协商。 如果交易商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交易商应当完善和补充协议条款并向客户发起确认,客户应当于当日15:00前反馈确认结果。如确认结果为同意,则视为该笔商品互换交易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成功。 |
第十二条 交易商根据客户发布的交易需求,与客户进行协商。 如果交易商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交易商应当完善和补充协议条款并向客户发起确认,客户应当于当日15:00闭市前反馈确认结果。如确认结果为同意,则视为该笔商品互换交易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成功。 |
第二十六条 如果结算后客户交易编码的现金与信用额度之和小于维持保证金,交易所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满足现金与信用额度之和大于等于维持保证金,否则禁止开新仓。在下一交易日13:00前仍未补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如果结算后客户交易编码的现金与信用额度之和小于维持保证金,交易所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满足现金与信用额度之和大于等于维持保证金,否则禁止开新仓。在下一交易日13:00闭市前仍未补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客户、交易商出金应当满足交易所相关规定,交易所在每日闭市后办理出金业务。每个结算账户的最大可出金额为: 最大可出金额=现金 - MAX{维持保证金 - 信用额度,0} 当客户、交易商出现违约情况时,交易所有权拒绝其出金申请。 |
第二十八条 客户、交易商出金应当满足交易所相关规定,交易所在每日闭市后办理出金业务。每个结算账户的最大可出金额为: 最大可出金额=现金 - MAX{维持保证金 - 信用额度,0} - 应划转的净亏损-其他应支付款项 当客户、交易商出现违约情况时,交易所有权拒绝其出金申请。 |
第二十九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作交易违约: (一)闭市后客户或交易商结算账户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当日净亏损的; (二)交易所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客户未能在下一交易日13:00前补足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
第二十九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作交易违约: (一)闭市后客户或交易商结算账户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当日净亏损的; (二)交易所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客户未能在下一交易日13:00闭市前补足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十三条 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时间为每个期货交易日的9:00-15:00。 |
第十三条 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日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一致,每一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为每个期货交易日的9:00-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