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六条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
第六条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集团交割仓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集团交割仓库下设分库,分库经集团交割仓库授权开具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相关权利义务由集团交割仓库承担。 |
第十七条 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
第十七条 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聚氯乙烯集团交割仓库的分库可以开具仓库标准仓单或者厂库标准仓单。分库开具仓库标准仓单的,该分库的交割业务办理参照适用聚氯乙烯仓库有关规定。分库开具厂库标准仓单的,集团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该分库的交割业务办理参照适用聚氯乙烯厂库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