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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等业务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7-11 16:07:47 作者:雨轩 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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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业务规定作了修订,具体涉及结算制度、质押业务以及违约违规处理等内容,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上期综合业务平台功能发挥,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业务规定作了修订,具体涉及结算制度、质押业务以及违约违规处理等内容,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7月 8日起施行。

修订版本

       2021427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设立标准仓单交易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为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设立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仓单交易商

第三章 仓单交易商

第十三条 仓单交易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仓单交易商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

(四)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者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仓单交易商履约能力的情形。

仓单交易商未及时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的,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仓单交易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仓单交易商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

(四)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者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仓单交易商履约能力的情形。

仓单交易商未及时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的,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或者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提交申请,经过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协助可以办理标准仓单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申请银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服务经验,严格遵守交易所或者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存管银行相关管理制度;

(一)技术系统满足标准仓单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需求;

(三)具有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二)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指定存管银行应当为从事其标准仓单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仓单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厂库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资金存管、划转服务。

第三十三条 指定存管银行提交申请,经过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协助办理标准仓单交易结算业务。申请银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技术系统满足标准仓单交易结算需求;

(二)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指定存管银行应当为从事其标准仓单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仓单交易商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资金存管、划转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仓单交易商的资金以及相关款项。

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商存放在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以及相关款项实行分账管理,并且为仓单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仓单交易商的资金以及相关款项。

第四十条 仓单交易商可以在交易日盘中提交出入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交易所办理由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与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

第四十条 仓单交易商可以在交易日盘中提交出入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交易所办理由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与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

第七章 质押业务

第七章 质押业务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与贷款银行之间质押融资合同,为双方提供办理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登记、出售质押标准仓单等服务。

质押业务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但是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除外。本章中无特指的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标准仓单。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与贷款银行之间质押融资合同,为双方提供办理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登记、出售质押标准仓单等服务。

质押业务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仓库标准仓单。本章中无特指的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标准仓单。

第六十四条 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登记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交易商质押申请。仓单交易商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质押融资合同,在平台提出质押申请,并提交拟质押的标准仓单。仓单交易商申请质押融资,可以选择一张或者多张标准仓单。选择多张标准仓单应当确保每张标准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均相同。

(二)贷款银行确认。贷款银行收到仓单交易商的申请后,根据与仓单交易商签订的质押融资合同,在平台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三)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交易所将标准仓单质押信息告知指定交割仓库(厂库),经指定交割仓库(厂库)确认后,在平台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指定交割仓库(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质押期间,在标准仓单对应商品上做好标记,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登记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交易商质押申请。仓单交易商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质押融资合同,在平台提出质押申请,并提交拟质押的标准仓单。仓单交易商申请质押融资,可以选择一张或者多张标准仓单。选择多张标准仓单应当确保每张标准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均相同。

(二)贷款银行确认。贷款银行收到仓单交易商的申请后,根据与仓单交易商签订的质押融资合同,在平台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三)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交易所将标准仓单质押信息告知指定交割仓库,经指定交割仓库确认后,在平台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标准仓单质押期间,在标准仓单对应商品上做好标记,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 仓单交易商出售标准仓单偿还贷款的,可以一次出售一张或者多张标准仓单,出售的标准仓单应当确保每张标准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厂库)、商标(品牌)、品级等均相同。

第六十七 仓单交易商出售标准仓单偿还贷款的,可以一次出售一张或者多张标准仓单,出售的标准仓单应当确保每张标准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商标(品牌)、品级等均相同。

第九章 违约违规处理

第九章 违约违规处理

第七十 仓单交易商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

(一)涉嫌实施市场禁止行为的;

(二)提供的开户资料以及其他资料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通过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仓单交易商义务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十 仓单交易商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

(一)涉嫌实施市场禁止行为的;

(二)提供的开户资料以及其他资料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仓单交易商义务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2022年47月278日起实施。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7日起实施。

修订版本

       2021年6月1日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上期标准仓单交易综合业务平台功能,保障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的有序运作,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功能,保障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的有序运作,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2022年67月18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修订版本

       2021621版本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标准仓单交易综合业务平台报价专区业务规定(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报价专区业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上期标准仓单交易综合业务平台功能,保障上期标准仓单交易综合业务平台报价专区业务的有序运作,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功能,保障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报价专区业务的有序运作,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在上期标准仓单交易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设立报价专区,为仓单交易商以及报价商提供标准仓单、延伸仓单、实物商品的报价、交易以及结算等服务。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在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设立报价专区,为仓单交易商以及报价商提供标准仓单、延伸仓单、实物商品的报价、交易以及结算等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2022年67月218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2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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