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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7-21 13:26:23 作者:雨轩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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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五十五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将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一周内的某一交易日为客户移仓结算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将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一周内的某一交易日为客户移仓结算日,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所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将在约定日期的当日结算完成后,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将在约定日期的当日结算完成后,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第五十七条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结算准备金等其他款项。

第五十七条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结算准备金等其他款项。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仔细核对移仓前后客户的移仓情况,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仔细核对移仓前后客户的移仓情况,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五十九条 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零或者持有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不得办理移仓。

第五十九条 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零或者持有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不得办理移仓。

第五十六条 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移仓,经交易所批准后予以办理:

(一)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会员从事期货交易的;

(二)同一客户通过不同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的;

(三)同一客户分别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的;

(四)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单位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的;

(五)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第(四)项情形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仅能移出其持仓。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移仓申请,应在相应合约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提交至交易所。

客户申请移仓的,通过移出方期货公司会员提出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申请移仓的,自行提出申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移仓的,通过其委托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提出申请。移仓申请应为该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某一合约的持仓,移仓申请经移入方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确认后,提交至交易所。

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并在当日闭市后办理移仓。

同一客户申请移仓的,移仓内容包括客户的持仓和经移入方和移出方的期货公司会员同意转移的保证金(转移的保证金应当为人民币或外汇资金)。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移仓的,移仓内容仅包括其持仓。

交易所从移入方的期货公司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移仓手续费。移仓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七十六条 具有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移入和移出委托结算的会员应当在协议期满前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委托结算关系变更手续:

……

第七十六四条 具有第七十五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移入和移出委托结算的会员应当在协议期满前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委托结算关系变更手续:

……

第七十七条 具有第七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移入和移出委托结算的会员除提交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解除原委托结算关系的协议。交易所收到完整材料后,在10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所通知变更委托结算关系的约定结算日。

第七十七五条 具有第七十五三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移入和移出委托结算的会员除提交第七十六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解除原委托结算关系的协议。交易所收到完整材料后,在10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所通知变更委托结算关系的约定结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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