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华虹,籍贯江苏省江阴市,1986年出生。
刘雯珺,籍贯江苏省江阴市,1988年出生。
华悦,籍贯江苏省江阴市,1996年出生。
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华虹、刘雯珺、华悦3个账户在我所铝、天然橡胶等多个品种合约上进行违规交易,存在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交易的虚假申报行为。
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
本所决定给予华虹、刘雯珺、华悦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暂停华虹、刘雯珺、华悦开仓交易12个月,没收华虹、刘雯珺、华悦期货账户违规所得3,741,297.75元。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理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