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盘行情

外盘行情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期货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正文

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8-23 15:26:21 作者:雨轩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0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十章 协议交收

第八十九条 交割配对的买卖双方之间、交割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之间可以就合约标的物进行协议交收,另行协商确定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品牌、地点、时间、货款、价差等条款。

交易所可以为协议交收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具体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九十条 交割配对的买卖双方在车板交割方式下进行协议交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交割配对的买卖双方在标准仓单交割方式下进行协议交收的,具体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九十一条 交割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进行协议交收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若双方协议在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在该交割库交收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商品,则交割库应当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以规定方式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商品交收、争议处理、交割库担保品清退等按照交易所交割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由此产生的价差款及相关发票由双方自行结算处理。

(二)若双方协议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范围,则交割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通知书,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自行办理商品交收,由此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交易所不承担责任。协议交收完成后,双方可以向交易所报告协议交收履行情况。交割库在注册标准仓单时提交担保品的,交易所在收到双方确认的协议交收通知书后清退担保品。

 

特此公告。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文章(文章注明原创的内容,未经本站允许不得转载),但要严格注明来源曲合期货;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我们尊重作者版权,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品种 最新价 涨跌额 涨跌幅
沪铜主力 -- -- --
沪铝主力 -- -- --
线材主力 -- -- --
热卷主力 -- -- --
橡胶主力 -- -- --
沥青主力 -- -- --
燃料油主力 -- -- --
螺纹钢主力 -- -- --
品种 最新价 涨跌额 涨跌幅
苹果主力 -- -- --
红枣主力 -- -- --
花生主力 -- -- --
棉花主力 -- -- --
白糖主力 -- -- --
PTA主力 -- -- --
甲醇主力 -- -- --
动力煤主力 -- -- --
品种 最新价 涨跌额 涨跌幅
鸡蛋主力 -- -- --
生猪主力 -- -- --
豆油主力 -- -- --
棕榈油主力 -- -- --
焦煤主力 -- -- --
铁矿石主力 -- -- --
乙二醇主力 -- -- --
聚乙烯主力 -- -- --
品种 最新价 涨跌额 涨跌幅
原油主力 -- -- --
20号胶主力 -- -- --
国际铜 -- -- --
低硫燃料油主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