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十章 协议交收 第八十九条 交割配对的买卖双方之间、交割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之间可以就合约标的物进行协议交收,另行协商确定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品牌、地点、时间、货款、价差等条款。 交易所可以为协议交收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具体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九十条 交割配对的买卖双方在车板交割方式下进行协议交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交割配对的买卖双方在标准仓单交割方式下进行协议交收的,具体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九十一条 交割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进行协议交收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若双方协议在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在该交割库交收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商品,则交割库应当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以规定方式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商品交收、争议处理、交割库担保品清退等按照交易所交割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由此产生的价差款及相关发票由双方自行结算处理。 (二)若双方协议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范围,则交割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通知书,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自行办理商品交收,由此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交易所不承担责任。协议交收完成后,双方可以向交易所报告协议交收履行情况。交割库在注册标准仓单时提交担保品的,交易所在收到双方确认的协议交收通知书后清退担保品。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