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张晓良,籍贯上海市虹口区,1982年出生。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张晓良在我所铜、镍等多个品种期货合约上,存在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交易的虚假申报行为。
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的违规行为。
我所决定给予张晓良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暂停张晓良开仓交易12个月,没收张晓良期货账户违规所得为1,962,863.61元。
相关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理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