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李扬,籍贯北京市,1977年出生。
周赫,籍贯内蒙古自治区,1994年出生。
刘康,籍贯山东省,1983年出生。
李扬、刘康曾任某公司的期货部经理,周赫任某公司的下单员。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李扬、周赫、刘康知悉公司下单消息,利用本人账户在铝、铜、白银、沥青、燃料油的多个合约上与公司账户相互交易共278笔2,359手,李扬账户盈利28,575元,刘康账户盈利25,040元,周赫账户盈利183,205元。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9月6日版本,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2022年1月,三人将获利返还公司。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李扬、周赫、刘康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对周赫罚款1万元,给予周赫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给予李扬、刘康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