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关各方可以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铁矿石、焦煤、聚氯乙烯期货协议交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与滚动交割或一次性交割的卖方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后,交割厂库可以在该标准仓单注销后第3个自然日(含当日)前通过系统提供协议交收相关信息,包括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品牌(如有)、地点、价差等信息,买方或其后续标准仓单持有人(以下统称标准仓单持有人)可以通过会员单位进行查询。
标准仓单持有人与交割厂库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若双方协议在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在该交割厂库交收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商品,则交割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后(含注销日)的3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申请书(详见附件1),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除此之外,交割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后(含注销日)的3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对于铁矿石期货,交割厂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仅可就完税标准仓单协议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