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修订版)》的公告,内容为: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修订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5月26日(即5月25日晚连续交易)起实施。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规定实施前的相关提示工作。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版 |
2021年11月26日版本 |
第十九条 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由交易系统自动控制,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日盘交易时段集合竞价在日盘开始前5分钟内进行。无连续交易阶段的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 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当日竞价交易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确定。 |
第十九条 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由交易系统自动控制,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开市集合竞价在某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前4分钟为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为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确定,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
第二十二条 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之后的竞价交易;连续交易阶段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日盘集合竞价。申报单当日有效,直到全部成交或者被撤销。 |
第二十二条 开市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申报单当日有效,直到全部成交或者被撤销。 |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 |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