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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4-27 16:04:43 作者:钱莱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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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26日交易时(即5月25日21:00夜盘交易小节)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26日交易时(即5月25日21:00夜盘交易小节)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格按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牌基准价。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格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交易时段不再集合竞价。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四十条 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日盘集合竞价在日盘第一小节开始前5分钟内进行。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在无夜盘交易小节的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

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

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四十一条 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

在集合竞价撮合和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

第四十一条 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连续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

在集合竞价撮合和连续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

本办法所称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指令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指令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四十三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至少有一方申报量完全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新上市合约开盘价取与挂牌基准价最近的价格。

第四十三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至少有一方申报量完全成交。在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时,若有最新价,则开盘价集合竞价的成交价取与最新价最近的价格;若无最新价,则新上市合约开盘价取与挂牌基准价最近的价格,其他合约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

第四十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之后的竞价交易。

夜盘交易时段结束时未成交的交易指令自动参与日盘集合竞价。

未触发的止损(盈)指令和套利交易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撮合。

第四十五条 开市后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第四十五条 开市后连续竞价交易的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集合竞价无成交的,连续竞价交易第一笔撮合的前一成交价取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取挂牌基准价。

《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二十一条 期货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免除的规定如下:

  (一)期货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期货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免除的规定如下:

  (一)期货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期权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免除的规定如下:

  (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期权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免除的规定如下:

  (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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