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郑商所对纯碱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修订案予以发布。本次修订自纯碱期货2406合约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纯碱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
(2023年4月4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纯碱期货2406合约起施行)
对《郑州商品交易所纯碱期货业务细则》作如下修订: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碳酸钠》(GB/T 210-2022,以下简称《纯碱国标》)II类优等品的重质纯碱,且氯化钠含量(以干基的NaCl的质量分数计)≤0.6%。”
《郑州商品交易所纯碱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删除线部分为删除,下划线加粗部分为修改增加)
现行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二十四条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碳酸钠及其实验方法第1部分:工业碳酸钠》(GB/T210.1-2004,以下简称《纯碱国标》)II类优等品的重质纯碱,且氯化钠含量(以干基的NaCl的质量分数计)≤0.6%。 |
第二十四条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