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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更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6-5 16:08:13 作者:钱莱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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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按品种方式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相关申请主体自获批额度的次年起,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交易所更新申请材料,逾期未更新的,相应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将失效。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按品种方式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相关申请主体自获批额度的次年起,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交易所更新申请材料,逾期未更新的,相应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将失效。现将更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品种

目前我所按品种方式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品种共19个,分别为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乙二醇粳米苯乙烯液化石油气

二、更新要求

(一)需更新的主体

此次需更新的主体为2023年之前获批上述品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且需要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继续使用该获批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

今年已经更新过相应品种申请材料的,以及今年获批上述品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此次均无须更新。

(二)更新材料要求

1、对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需求无变化的相关主体,更新相应品种2022年的现货生产经营(或风险管理服务)规模和2023年的现货生产经营(或风险管理服务)计划。

2、对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需求有变化的相关主体,按照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三)更新时间要求

此次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三、更新方式

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在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更新材料。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办理,通过其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更新材料。相关功能点位于会员服务系统-监查业务区-套期保值管理-经营规模或需求额度管理-经营规模或品种模式需求额度申请管理模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需求无变化的,会员在上述模块中直接更新数据即可,无需上传附件。

请相关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及时更新申请材料,避免影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请各会员单位及时提醒相关套期保值客户更新材料,并做好会员服务系统录入工作。

咨询电话:

吴老师0411-84808821、梁老师0411-8480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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