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氧化铝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氧化铝厂库交割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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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氧化铝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
氧化铝 |
交易单位 |
2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
合约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氧化铝,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割单位 |
300吨 |
交易代码 |
AO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氧化铝期货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氧化铝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2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标准仓单的整倍数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氧化铝,主要化学成分和主要物理性能应当符合国标GB/T 24487-2022 AO-1或者AO-2牌号的规定。
2.每一标准仓单的氧化铝,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或者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且应当附有相应的质量单证。
3.每一标准仓单的国产氧化铝,应当是同一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氧化铝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15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每一标准仓单的进口氧化铝,应当是同一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组成。
4.氧化铝交割以净含量进行计量。每一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1%,磅差不超过±0.3%。
5.每一标准仓单应当载明重量和件数,包装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
6.标准仓单应当由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或者由指定氧化铝厂库按规定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氧化铝,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或者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具体的注册品牌和认可的生产企业,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氧化铝厂库
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氧化铝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氧化铝厂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