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九十条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
第九十条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
第九十一条 交易所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可以按照有价证券的市场流动性、有效期限、处置效率等因素选择需要处置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具体处置由交易所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托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的,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价证券,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有价证券提交申购意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