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9月25日起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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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 |
2023年7月28日版本 |
第六章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 第八十条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
第六章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 第八十条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可以按照有价证券的市场流动性、有效期限、处置效率等因素选择需要处置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具体处置由交易所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托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时,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价证券,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有价证券提交申购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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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第九十四 |
第八章 附则 …… 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28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