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2日21:00交易时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 …… |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四条或者第四十五六条规定确定。 …… |
第四十条 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指令可以附加小节有效指令属性。小节有效指令属性是指该指令只在本交易小节有效,本小节结束后,未成交部分立即撤销的指令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