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为删除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四条 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 第四条 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 |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 |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 |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经营状况良好; | |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 |
(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 |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 | |
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 | |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 | |
第十条 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 第七 |
(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 | (一) |
(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 |
(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 | (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 |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四)使用客户类型和客户数;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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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自收到境外特殊参与者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 | 第八 |
第十二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 | 第九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的交易席位: | 第十三 |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
(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 | (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 |
(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 (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
(四)已不具备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条件的; | (四)已不具备席位使用 |
(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 (五)利用 |
(六)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取消的; | (六)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 |
(七)交易所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情况。 | (七)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境外特殊参与者丧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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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境外特殊参与者丧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 |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 第三十一 |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六条规定确定。 |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 |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为删除内容。)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十二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2万元。 | 第十二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
会员可以按一定程序申请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远程交易席位须严格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