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盘行情

外盘行情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期货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正文

大商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5-16 9:12:02 作者:钱莱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0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普惠金融,继续发挥期货市场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24年继续推进基于大商所期货品种的以“保险+期货”为核心模式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普惠金融,继续发挥期货市场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24年继续推进基于大商所期货品种的以“保险+期货”为核心模式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原则

(一)服务国家战略,融入乡村振兴;

(二)深化多方联动,凝聚发展合力;

(三)注重标准服务,逐步推动转型;

(四)立足期货功能,坚持市场原则。

二、项目内容

2024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包括生物育种示范项目、“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生猪养殖专项项目。项目要求以大商所对应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并依托大商所市场进行风险分散。

表1 2024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框架

项目类型

标的

涉及期货品种

项目模式

生物育种示范项目

生物育种玉米

玉米期货

“保险+期货”收入保险

“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

大豆、玉米

黄大豆1号期货、玉米期货

“银期保”种收模式

生猪养殖专项项目

生猪

生猪期货

“保险+期货”价格保险

(一)生物育种示范项目方案

1.品种及模式

项目标的为生物育种玉米,项目涉及期货品种为玉米期货。项目模式为“保险+期货”收入保险。

2.申请主体

项目须由期货公司申请。单个项目须由1家期货公司牵头2-4家期货公司联合开展,须至少包含1家“第二档”期货公司和1家“第三档”期货公司,单个项目中单家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不低于总权利金的5%。

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4年4月1日前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在业务恢复前停止开展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的县(区、旗)设有分支机构。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

3.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对象为参与2024年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国家生物育种示范工作”、种植生物育种玉米的种植主体。

4.产品要求

保险公司为服务对象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收入保险,且应将单个项目保费总额的至少50%用于向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对应风险管理。

(1)承保理赔

收入保险的单位保费金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保险费率。

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目标单产×保险责任水平。其中:目标价格须以玉米期货价格为基准。目标单产不得低于0.5吨/亩。保险责任水平为70%-85%。

单位面积理赔金额=Max(单位面积目标收入-单位面积实际收入,0)。

单位面积实际收入=结算价格×实际单产。其中:结算价格确定须以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对应期货合约的收盘价格算数平均值为基准。实际单产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2)保额费率

项目的单位保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为1200元,保险费率不得高于6.00%。

(3)时间周期

项目原则上须在2024年7月15日前出单完毕,应持续到今年生物育种玉米具备销售条件,保险周期不得少于90天。

5.项目区域

项目区域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单个项目申报面积不得低于10万亩,且须在同一县(区、旗)开展。单个县(区、旗)仅可开展1个项目。

6.申请时间

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二)“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方案

1.项目品种及模式

项目标的为大豆、玉米,项目涉及期货品种为黄大豆1号期货、玉米期货。项目模式为“银期保”种收模式。

2.申请主体

项目须由期货公司申请。单个项目须由1家期货公司牵头2-4家期货公司联合开展,须至少包含1家“第二档”期货公司和1家“第三档”期货公司,单个项目中单家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不低于总权利金的5%。其中,牵头期货公司应为“第一档”期货公司或具备参与2023年“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的经验。

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4年4月1日前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在业务恢复前停止开展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的县(区)设有分支机构。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此外,保险公司总部须参与保险产品设计、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并出具相关文件,承办项目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须与粮食收购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具备跟踪粮食收割与粮食销售入库情况的能力。

参与粮食收购的企业2023年相关品种贸易量或消费量不低于签订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的3倍,且在过去1年与服务对象开展过收购合作。单个项目只接受1家企业参与。鼓励有期货市场参与经验、开展过基于期货市场基差(保价)收购的龙头企业参与。

参与项目的商业银行须在项目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能够依据收入保险保单和订单收购合同向农户提供贷款服务,能够跟踪农户粮款资金和保险赔款资金情况,允许服务对象在收到粮款和保险赔款后提前还贷。

3.服务对象

项目的服务对象为能够进行统一种植和田间管理、统一收割和销售的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产品要求

“银期保”种收模式分为“预期收入确定”“预期收入实现”“售后点价”3个环节。

(1)预期收入确定环节

提供收入保险:保险公司联合期货公司向服务对象提供基于期货价格的收入保险,确定目标收入。保险公司应合理安排运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风险管理的方案,且应将单个项目保费总额的至少50%用于向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对应风险管理。

收入保险的单位保费金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保险费率。

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目标单产×保险责任水平。其中:目标价格须以黄大豆1号期货或玉米期货价格为基准。目标单产须在合理水平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保险责任水平为70%-85%。

提供收购订单:收粮企业与服务对象签订远期订单收购合同,要求收购价格以“收入保险结算价格+基差”作为最低收购价格,实际执行现货量应为实际产量的100%。

提供农业贷款:银行基于远期订单收购合同和收入保险共同保障的目标收入向服务对象发放贷款,贷款本息不超过目标收入的100%。

(2)预期收入实现环节

完成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作物实际生长收获情况和价格变动情况核定实际收入并进行保险理赔。

单位面积理赔金额=Max(单位面积目标收入-单位面积实际收入,0)。

单位面积实际收入=结算价格×实际单产。其中:结算价格确定方式为作物收割期的对应期货合约收盘价算数平均值为基准,计价周期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实际单产以收粮企业的实际收购量为基准,由种植主体、保险公司、收粮企业、银行四方共同确认。

完成粮食收购:收粮企业及时跟踪投保地块的收割情况,并对所有产粮进行统一收购入库,按照“保险结算价格+基差”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实际产量计算实际粮款。

完成贷款还款:收粮企业优先将实际粮款代替服务对象偿还银行贷款,随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服务对象。若收粮企业应付粮款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收入保险的赔款须优先偿还剩余贷款。

(3)售后点价环节

收粮企业在确定实际粮款后,须给予服务对象基于保险结算价格的点价权,点价周期不少于2个月,并在完成点价或点价期到期后,按照最终价格补齐粮款差额。收粮企业须在合作期货公司的帮助下,运用场外期权对收购价格进行风险管理。

(4)时间周期

预期收入确定环节须在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保险保单原则上在2024年7月15日前出单完毕,保险周期不少于90天。预期收入实现环节原则上须在2024年11月30日前结束。售后点价环节原则上须在2025年2月3日前结束。

5.项目区域

项目区域为黑龙江省。单个项目申报面积不低于6万亩,且须在同一县(区)。

6.申请时间

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三)生猪养殖专项项目方案

1.品种及模式

项目标的为生猪,项目涉及期货品种为生猪期货。项目模式为“保险+期货”价格保险。

2.申请主体

项目须由期货公司申请,单个项目由1家期货公司开展。

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4年4月1日前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在业务恢复前停止开展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的县(区、旗)设有分支机构。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

3.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对象为普通养殖户或直接从事养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服务中小农户。以合作组织形式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须明确与组织内各成员权属份额及委托投保关系,确保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

单个项目不允许以单一企业形式进行投保。

4.产品要求

保险公司为服务对象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价格保险,应将单个项目保费总额的至少90%用于向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进行风险管理。价格保险产品须与场外期权产品严格对应。价格保险及其对应的场外期权均不得设置敲出、锁定等结构以及任何形式的保底、协议赔付条款。

(1)承保理赔

价格保险的单位保费金额=目标价格×保险费率。

目标价格为保险出单期间生猪期货结算价格、收盘价格或盘中价格的平值价格。

价格保险的单位理赔金额=Max(目标价格-结算价格,0)。

结算价格可选择:①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生猪期货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②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生猪期货的每日收盘价格与目标价格较小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2)产品费率

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合理定价、控制成本。产品费率水平应处在大商所认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3)时间周期

项目可选择的运行周期为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或6个月。项目原则上须按批次承保,结算价格确定周期内应具备销售条件。

单个项目不可分期进行。

5.项目区域

项目区域为全国范围。

6.申请时间

项目可每周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6日。

7.其他要求

项目须与现货生产实际相符,要求投保数量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生产能力上限和验标时实际生产规模的较小值,并提供验标证明。

三、项目流程

2024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以“立项制”形式进行。申请主体须按照对应的流程进行申报。

全年项目实行交易专户管理制度。大商所向具备资质的期货公司出具《2024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开展确认函》。期货公司应参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开立1个交易专户,用于全部项目的场内对冲,该账户内不得进行与“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无关的交易,2023年已开立专户且未销户的期货公司无需新增开户。期货公司须以具体项目为单位在该账户内分设相应子账户,各项目独立管理。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须保持风险中性,可根据对冲需求向大商所申请套保额度。

(一)项目立项

1.生物育种示范项目

项目实行集中立项制。牵头申请主体须填写《生物育种示范项目立项申请表》,明确产品费率(以百分比表示,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同时须提供地方农牧单位出具的项目开展认可证明(须包含参与项目的期货和保险机构明细等)、投保地区种植生物育种作物证明等材料。材料须由全部参与项目的期货公司加盖公章并经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于2024年6月14日12:00时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单个期货公司至多在相同地级市牵头或参与申报1个项目。

大商所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立项审核,重点关注保险费率等客观指标,并向获得立项资格的牵头申请主体发送《生物育种示范项目立项确认函》,表示立项成功。获得立项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在申报区域内推进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须在2024年7月15日前出单完毕。

2.“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

项目实行集中立项制。牵头申请主体须填写《“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和《“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计划书》并提供保险公司项目统筹方案、收粮企业资质证明及与农户过往收购合作证明、种植主体历史亩产证明、收粮企业开展基差(保价)贸易合同及对应入库单等材料,明确保险保额、保险费率、贷款利率、企业在售后点价环节进行风险管理的场外期权权利金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材料须由全部参与项目的期货公司加盖公章并经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于2024年6月14日12:00时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单个期货公司至多牵头申报2个项目。

同时,申请主体需提交由龙头企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服务对象共同签署的协议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承诺认可“银期保”种收模式并能够按照该模式要求开展工作。

大商所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立项审核,重点关注保险保额、保险费率、企业风险管理的场外期权成本、服务对象贷款成本等客观指标,并向获得立项资格的牵头申请主体发送《“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确认函》,表示立项成功。获得立项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在申报区域内推进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须在2024年7月15日前出单完毕。

3.生猪养殖专项项目

项目实行滚动立项制,立项申请日为每周周四。申请主体须在每周四8:30-17:00提交《生猪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明确次周出单项目的产品结构、保险费率(以百分比表示,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及其他相关信息。《生猪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经期货公司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每周规定时间内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则申请日将延后一周。

大商所根据产品费率等客观指标确定每周立项项目,并于次周周一向获得立项资格的项目申请主体发送《生猪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确认函》,表示立项成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获得立项资格的项目须在当周完成出单,并将保单扫描件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否则将禁止申报项目的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请立项,为期1个月。

(二)项目开展

大商所与牵头期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生猪养殖专项项目为单家公司可使用额度上限),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问询或实地调研,有权取消不按要求提交材料、接受问询的项目。

完成出单后,项目牵头主体须向大商所提交保单、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三)项目验收

1.生物育种示范项目

牵头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产品到期后的2个月内申请结项(原则上最晚于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生物育种示范项目结项申请表》、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场外期权结算单、被保险人明细及生物育种作物种植认证、保险理赔勘验证明、保险理赔支付成功证明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结项信息。

2.“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

牵头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保险产品到期后的2个月内向大商所提交中期报告,提交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粮食入库证明、收粮企业还贷证明、保险理赔支付成功证明、企业针对预期价格的风险管理证明等材料。在二次点价环节结束后(原则上最晚于2025年2月3日前),向大商所申请结项,提交《“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结项报告》及企业针对实际收购价格进行风险管理证明等材料。

3.生猪养殖专项项目

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产品到期后的1个月内申请结项(最晚于2025年7月31日),提交《生猪养殖专项项目结项申请表》、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场外期权结算单、被保险人明细、理赔支付证明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结项信息。

四、支持方案

大商所将根据结项验收情况确定支持对象并落实资金支持。

(一)生物育种示范项目支持方案

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农户和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上限不超过保费总额的50%。单个项目的支持上限为Min(该项目保费总额的50%,400万元)。单个项目实际获得支持金额将根据实际出单面积而定:

(1)若单个项目实际承保面积达到申报面积的70%及以上,大商所将在限额范围内据实落实资金支持。

(2)若单个项目实际承保面积未达到70%但达到50%及以上,大商所仍将在限额范围内据实落实资金支持,但将取消参与该项目的全部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2025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的资格。

(3)若单个项目实际承保面积不足申报面积的50%,大商所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并取消参与该项目的全部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2025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的资格。

(4)上述实际承保面积占比精确到1%。

(二)“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支持方案

单个项目支持内容分为两部分:收入保险的保费和龙头企业对服务对象提供二次点价机会的风险管理成本。其中,收入保险保费部分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农户和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上限不超过保费总额的50%。龙头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支持内容为针对二次点价机会的场外期权净权利金,上限不超过场外期权净权利金的100%。

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Min(该项目保费总额的50%+该项目龙头企业二次点价对应场外期权净权利金的100%,500万元)。

(三)生猪养殖专项项目支持方案

大商所将生猪养殖专项项目支持总金额有差别的分配至每家可以参与项目的期货公司,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不同的财政支持情况进行差别化的区域内项目支持总金额限制。

1.有项目参与资质的期货公司可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度

大商所根据有项目参与资质的期货公司对大商所市场贡献及参与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分档,并分配了生猪养殖专项项目可获得的资金额度上限和可开展的项目数量上限。其中,每档期货公司可开展的项目数量要求如下:

(1)第一档期货公司:每家可开展的项目数量1-4个。

(2)第二档期货公司:每家可开展的项目数量1-3个。

(3)第三档期货公司:每家可开展的项目数量1-2个。

大商所将逐一商请对应期货公司反馈可获得的资金额度的使用情况。

2.相关区域内所有项目可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度

(1)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层面

若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省级财政补贴文件,明确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大商所“生猪养殖专项项目”配套财政资金支持,则大商所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农户和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上限不超过保费总额的15%(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的项目支持上限不超过保费总额的20%),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项目可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度不设上限。

若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出台省级财政补贴文件,则大商所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农户和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上限不超过保费总额的30%(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的项目支持上限不超过保费总额的40%),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项目提供的支持资金总额度为200万元。

(2)针对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层面

若某个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出台了市级财政补贴文件,明确该市针对大商所“生猪养殖专项项目”配套财政资金支持,但该市所在省(自治区)未出台相关政策补贴文件,则大商所对该市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农户和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上限不超过保费总额的15%(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的项目支持上限不超过保费总额的20%),对该市的所有项目单独设立200万元的专项支持额度,且专项支持额度使用完毕后,可继续与所在省(自治区)内其他地区共同使用该省(自治区)的200万元额度上限。

若某个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出台了市级财政补贴文件,明确该市针对大商所“生猪养殖专项项目”配套财政资金支持后,该市所在省(自治区)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补贴文件,则自省级财政文件印发之日起,大商所对该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专项支持额度安排取消,该市已用专项支持额度继续有效。

(3)其他要求

上述财政补贴文件有效期若在2024年度内结束,则自结束之日起,大商所将不再新增支持该地区开展的项目。

五、注意事项

1.大商所在项目开展及结项后的任一时刻发现期货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被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及自律管理措施、引发负面舆情并查证属实的,该公司将不得申请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

2.项目严禁超额投保、虚假投保等行为。保险公司须严格落实保险验标的主体责任,并提供验标证明。大商所将对超额投保的项目在扣除超额部分后,按实际投保数量补贴资金。

3.项目材料(盖章版扫描件)报送至指定邮箱,每封邮件包含1个项目的信息,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邮件后须与大商所项目联系人沟通确认。

4.大商所将于近期举办2024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宣讲会,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5.本通知解释权归大商所。即日起,请有意向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项目推进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逾期大商所将不予受理。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文章(文章注明原创的内容,未经本站允许不得转载),但要严格注明来源曲合期货;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我们尊重作者版权,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品种 最新价 涨跌额 涨跌幅
沪铜主力 -- -- --
沪铝主力 -- -- --
线材主力 -- -- --
热卷主力 -- -- --
橡胶主力 -- -- --
沥青主力 -- -- --
燃料油主力 -- -- --
螺纹钢主力 -- -- --
品种 最新价 涨跌额 涨跌幅
苹果主力 -- -- --
红枣主力 -- -- --
花生主力 -- -- --
棉花主力 -- -- --
白糖主力 -- -- --
PTA主力 -- -- --
甲醇主力 -- -- --
动力煤主力 -- -- --
品种 最新价 涨跌额 涨跌幅
鸡蛋主力 -- -- --
生猪主力 -- -- --
豆油主力 -- -- --
棕榈油主力 -- -- --
焦煤主力 -- -- --
铁矿石主力 -- -- --
乙二醇主力 -- -- --
塑料主力 -- -- --
品种 最新价 涨跌额 涨跌幅
原油主力 -- -- --
20号胶主力 -- -- --
国际铜 -- -- --
低硫燃料油主力 -- -- --
品种 最新价 涨跌额 涨跌幅
沪深300指数 -- -- --
中证500指数 -- -- --
中证1000指数 -- -- --
上证50指数 -- -- --
2年期国债期货 -- -- --
5年期国债期货 -- -- --
10年期国债期货 -- -- --
30年期国债期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