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期货合约及业务规则》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2024年6月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期货合约》修订条款对照表
交易品种 | 花生仁(简称花生) |
交易单位 | 5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2元/吨 |
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合约交割月份 | 1、3、4、5、10、1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
最后交割日 | 仓单交割: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
车(船)板交割: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 |
交割品级 | 见《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业务细则》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PK |
上市交易所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六条 花生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4、10、11、12月。 | 第六条 花生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4、5、10、11、12月 |
第十五条 每年1月、4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花生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1月、4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 | 第十五条 每年1月、4、5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花生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1月、4、5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 |
每年4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至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不受理花生期货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 每年4、5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至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不受理花生期货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
…… | …… |
交割服务机构自交割月前一月第13个交易日开始接受交割预报。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会员《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之日起(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货物数量。会员应当在接到交割服务机构同意接收的回复之日起(含该日)2个工作日之内,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之日起(含该日)的第1个工作日,向卖方会员开具《花生车(船)板接收通知单》,视为交割预报完成。会员应当及时将交割预报结果通知客户。 | 交割服务机构自交割月前一月第13个交易日开始接受交割预报。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会员《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之日起(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货物数量。会员应当在接到交割服务机构同意接收的回复之日起(含该日)2个工作日之内,代客户或者由客户直接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之日起(含该日)的第1个工作日,向卖方会员开具《花生车(船)板接收通知单》,视为交割预报完成。会员应当及时将交割预报结果通知客户。 |
…… | …… |
第四十三条 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委托交易所办理结算,且货物到达接受交割预报的交割服务机构的,自货物全部到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达的,按实际到达量返还;未到达的,不予返还。不委托交易所办理结算的,自双方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 | 第四十三条 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委托交易所办理结算,且货物到达接受交割预报的交割服务机构的,自货物全部到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达的,按实际到达量返还;未到达的,不予返还。不委托交易所办理结算的,自双方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 |
第四十四条 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3个交易日内,花生买卖双方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 | 第四十四三条 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3个交易日内,花生买卖双方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 |
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第3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买方应当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卖方会员应当在当日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买方提交的《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应当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规定时间内,买方未提交或者卖方未确认的,视为违约,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第3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买方应当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卖方会员应当在当日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买方提交的《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应当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规定时间内,买方未提交或者卖方未确认的,视为违约,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有关“交割违约处理”有关的规定处理。花生买卖双方完成《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后,于当日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等。 |
第四十五条 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委托交易所办理结算的,应当在交割服务机构交割。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经买卖双方协议一致,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 | 第四十五四条 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委托交易所办理结算的,应当在交割服务机构交割。其中,货物到达接受交割预报的交割服务机构的,自货物全部到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达的,自货物到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到达量返还;未到达的,不予返还。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经买卖双方协议一致,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交割预报定金自双方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
第四十六条 花生买卖双方应当在《车(船)板交割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日历日内进行货物交收。卖方未在第3个日历日下午1时30分前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或者买方未按时到场监收的,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新的交收时间由交割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重新确定并通知买卖双方。当日交收量超过交割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交割服务机构可以延后交收时间,并通知买卖双方。 | 第四十六五条 花生买卖双方应当在《车(船)板交割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日历日内进行货物交收与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签订《花生车(船)板货物交收三方协议书》,并按协议书中约定时间进行货物交收。卖方未在第3个日历日下午1时30分约定时间前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或者买方未按时到场监收的,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新的交收时间由交割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重新确定并通知买卖双方。当日交收量超过交割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交割服务机构可以延后交收时间,并通知买卖双方。 |
第四十九条 花生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当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九八条 复检前,花生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且卖方无异议的,卖方应当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有关“交割违约处理”有关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条 | 第五四十九条 |
…… | …… |
复检结果中,酸价或者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或者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升贴水区间为准。复检结果仍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的,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 复检结果中,酸价或者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或者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升贴水区间为准。复检结果仍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的,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
…… | 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处理。 |
…… | |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一条 |
…… | …… |
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确认货物重量。买卖双方签署《重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 | 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确认货物重量。买卖双方签署《重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卖方客户应足量交割。不能足量交割的,卖方应当按照花生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货物价款,赔偿买方;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
…… | …… |
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 花生仁(简称花生) |
交易单位 | 5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2元/吨 |
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合约交割月份 | 1、3、4、5、10、1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
最后交割日 | 仓单交割: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
车(船)板交割: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 |
交割品级 | 见《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业务细则》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PK |
上市交易所 | 郑州商品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