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公司是合法的,期货居间公司的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订立经纪合同起媒介作用。
1. 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要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要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其实在居间公司做业务跟在期货公司做业务是一样的,直接在期货公司做业务的话更有保障,除了工资提成,还有其他的福利。
2. 与期货公司签订正规的合同,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但是如果居间人为客户提供配资、喊单、代课理财等业务,那就是不合法的,以后我们国家的居间管理会越来越规范的,如果想要做居间人的话,以后可能也不会那么好做了,如果是想要开户做期货,那么都是需要多动脑子谨慎选择的。
3. 以往期货公司对于居间人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官方的规范可依,但是随着国家对于期货居间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期货居间这个行业会更加健康。如果要选择这个行业:
(1) 要多动脑子,了解相关资料;
(2) 了解相关法律,以免不小心违法;
(3) 更不可知法犯法。
期货居间人或居间商的问题及套路分析
现阶段居间人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隐瞒身份,误导客户。在开发客户时,一些居间人私自印制名片,谎称其为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在当地设立非法网点,聚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混淆了客户对其真实身份的认知。尤其是一些居间人在期货经营机构拥有办公场所,更容易造成客户对其身份的误解。一旦客户亏损严重,或居间人对其的获利承诺未实现,客户极易向期货经营机构而非居间人提出诉讼,公司将承担表见代理等诉讼风险。
2、恶意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居间人的主要报酬来源于按客户手续费额度返还的佣金。在居间人被客户指定为代理下单人的情形下,部分居间人为了自身利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交易、恶意炒单,致使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3、引发佣金恶性竞争,损害期货行业整体利益。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加剧,很多期货公司的经营方针由开发客户转向开发经纪人,由手续费竞争转变为返佣竞争。拥有较多客户且成交量大的居间人,其佣金比例甚至能占到期货公司手续费净收入的80%以上,大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盈利情况,出现公司“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导致公司无力改善设施、储备人才、提高服务水平等不良后果,从而影响了期货行业的整体发展。
相关人员违规地方
期货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业务主要有三种: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对于这三种业务,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是前两项业务。对于本案中的相关人员违规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喊单老师是否具有从业资格。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2、获利保证。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有无风险提示和签署合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4、强制客户按喊单下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