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是在现货合同和现货远期合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们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期货合约条款的标准化。
在期货市场交易的期货合约,其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级和交割等级及替代品升贴水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月份等条款都是标准化的,使期货合约具有普遍性特征。也就是说,期货合约中,只有期货价格是唯一变量,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产生。
根据交易品种,期货合约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大类型。
金融期货是指交易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合约,比如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作为标的物。金融期货品种一般不存在质量问题,交割也大都采用差价结算的现金交割方式。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比如玉米、小麦、铜、铝等作为标的物。
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做期货交易、在众多的实物商品中,一般而言只有具备下列属性的商品才能作为期货合约的上市品种:
一、价格波动大
只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意图回避价格风险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远期价格先把价格确定下来。如果商品价格基本不变,比如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或计划价格。商品经营者就没有必要利用期货交易固定价格或锁定成本。
二、供需量大
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以商品供需双方广泛参加交易为前提的,只有现货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围进行充分竞争,形成权威价格。
三、易于分级和标准化
期货合约事先规定了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因此,期货品种必须是质量稳定的商品,否则,就难以进行标准化。
四、易于储存、运输。
商品期货一般都是远期交割的商品,这就要求这些商品易于储存、不易变质、便于运输,保证期货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