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割日是指必须进行商品交割的日期。
商品期货交易中,个人投资者无权将持仓保持到最后交割日,若不自行平仓,其持仓将被交易所强行平掉;只有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资格并批准的现货企业,才可将持仓一直保持到最后交割日,并进入交割程序。
金融期货都以现金交割方式为主,在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规定等按交割结算价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盈亏,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1、第一交割日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3、第三交割日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4、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交割日指某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为3、6、9和12月份的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三;芝加哥国际货币市场为上述月份的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三。
不规则交割日是指远期外汇交易交割日或到期日,通常为1周、2周或1、2、3、6、12几个月。其他起息日称为不规则交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