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仓制度(英文名:Position limit system) 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作用是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也是为了使合约期满日时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而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
其中限仓一般是指期货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针对此,许多国家的交易所都有相关规定:会员手里的某一月份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合约持仓总量(单边结算)的一定百分比,否则交易所将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
此外交易所还按照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量越小。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上也有具体的规定:
一、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又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五、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六、当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其持仓量合计数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七、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的持仓之和不能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超出数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八、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对于净资本金额或交易金额较大的经纪会员可增加限仓数额。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九、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