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
品 种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 | 交割月份 |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晚籼稻 | 5% | 5% | 10% | 15% | 20% |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较大值收取。
限仓制度
1、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
2、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规定如下:
限仓单位 交易时段 |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持仓(手) | ||
一般月份 | 20000 | ||
交割月前一个月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20000 | 8000 | 3000 | |
交割月份 | 500(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 |
涨跌停板制度
晚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大客户报告制度
当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期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风险警示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持仓、资金异常,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涉及投诉等情形、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发布风险提示函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以警示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