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保证金制度
豆粕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二)涨跌停板制度
豆粕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当合约出现连续停板时,交易所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合并计算。
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四)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此条款具体施行日期另行通知,原实施条款为: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则按该客户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