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制度
动力煤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三个期间动力煤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品种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 |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动力煤 | 5% | 5% | 5% | 10% | 20% |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二、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 2 倍(±8%).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期货公司会员三个期间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统一规定见下表:
品种 | 某一期货合约市场单边持仓量(N) | 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总持仓比例(M) |
动力煤 | N≥100 万手 | M≤25% |
N<100 万手 | 不限仓 |
非期货公司会员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品种 | 非期货公司会员最大单边持仓(手) |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 |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动力煤 | 60000 | 60000 | 30000 | 10000 | 2000 |
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品种 | 客户最大单边持仓(手) |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 (自然人客户限仓为 0) |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动力煤 | 60000 | 60000 | 30000 | 10000 | 2000 |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四、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 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五、强行平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 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 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3、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通过电话提醒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 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执行。
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 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 一律为开市后至10 时15 分之前。 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 交易所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