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公布的合约,乙二醇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EG,交易单位为10吨/手,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乙二醇期货合约月份为1至12月,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交割方式上,乙二醇期货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行仓库与厂库并行的一次性交割、滚动交割及期转现交割制度,客户可以选择完税或保税交割,很大程度上扩充了乙二醇可供交割量,防止交割风险。
保证金制度
乙二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乙二醇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所可根据合约持仓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若该期间内某日的上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120,000手,则自该日起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10%收取,直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若该期间内某日的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80,000手,则自该日起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20%收取,直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涨跌停板制度
乙二醇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当合约出现连续停板时,交易所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
乙二醇期货合约连续停板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M、M1级分别为第一个停板和第二个停板当日的交易保证金水平,P为第一个停板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若第一个停板交易日为该合约上市挂牌后第1个交易日,则该合约上市挂牌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视为该合约第一个停板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若某期货合约在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
限制出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强制减仓。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合并计算。
乙二醇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见下表,交割月份个人客户持仓限额为0:(单位:手)
其他风控制度
乙二醇期货合约适用于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常规风控制度,交易所将力求全方位、多维度防范及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