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籽油期货交割资格这样认定:
1、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进入交割月前,不允许交割的客户应将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
2、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强平。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于合约价值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菜籽油期货交割还有哪些要求?
1、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 (下称《菜籽油所标》)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2、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交割,无升贴水。
3、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过氧化值不得超过,色泽黄3红不超过。
4、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过氧化值不得超过,色泽黄35红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