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从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分别将铅的保证金提高到10%、12%、15%、20%、30%。
交易所会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超过4万手、6万手时,分别从基准的8%依次提高到10%、12%。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
1、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2、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