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货实物交割不可以在交易所外进行。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在所外进行。
黄金期货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黄金期货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在黄金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通常是指在期货合约到期时,交割方按照协定的质量和数量向交易所支付相应的黄金,并由交易所统一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