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可以单边收取白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出现以下情况,交易所可以单边收取白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1、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
2、非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所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
3、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当白银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白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不同阶段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白银期货不同持仓情况下,交易所对应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1、当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30万,保证金收取比例为7%;
2、当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大于30万,小于60万,保证金收取比例为10%;
3、当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60万,保证金收取比例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