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的白银期货合约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某一白银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白银期货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