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纹钢期货交割质量规定如下:
1、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或12米定尺。
2、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3、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4、螺纹钢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土3%,磅差不超过+0.3%。
螺纹钢期货交割后,对质量有异议怎么处理?
在螺纹钢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规定是指最后交割日后,如果仓单有效期已过,但还未过质量异议期,只要货物还未出库,买方仍有权对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经质检机构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