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交割质量有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在焦炭期货未出库的情况下,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
2、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
3、如果是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焦炭期货交割质量检验要求如下:
1、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T 1997(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的规定执行。
2、抗碎强度M40和耐磨强度M10的测定按照GB/T 1996(冶金焦炭)的规定执行。
3、全硫含量的测定按照GB/T 2286(焦炭全硫含量的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
4、焦末含量、粒度的测定按照GB/T 2005(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
5、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GB/T 4000(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执行。
6、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001(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