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期货抽样检查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焦炭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21)》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焦炭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进行焦炭期货交割时,货主对质量存有争议,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1、如果是在焦炭未出库的情况下,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对于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超时未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2、如果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由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检验费用由货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