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期货交割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焦炭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焦炭期货交割检验遇到问题时,有以下处理方式:
1、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由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检验费用由货主负担。
2、在焦炭未出库的情况下,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
3、一般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