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期货采用标准仓单交割需注意以下几点:
1、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2、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3、焦炭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标准仓单对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提现后,客户如需在同一仓库(不含厂库)再次生成标准仓单,不需再办理交割预报,但必须重新检验。
焦炭期货仓单流转方式:
1、注册仓单:买方将购买焦炭的款项和相关费用付给焦化厂(厂库),焦化厂(厂库)向卖方出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交易所核实该厂库提交的银行保函或现金保证金等项目后予以注册。
2、交收仓单:进行交割时,卖方交付仓单和增值税发票,并领取货款,买方交付货款并领取仓单。
3、注销仓单:仓单持有者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注销手续,领取《提货通知单》。
4、提取货物:厂库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天内(含当日)发货。(具体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注意:所有的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