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卷期货实物交割时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热卷期货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热卷期货实物交割程序如下:
1、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1)卖方交标准仓单。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3、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1)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4、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保证金。保证金清退和发票事宜,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