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是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在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必须以现货、金融工具、或根据期货合约的协议作结算。
目前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持仓进入交割月份的权利,其中焦煤期货的自然人客户是不允许持仓进入交割月份的。
焦煤期货合约最后交割日是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就是交割期中的最后一天,交割期就是指交易双方同意交换款项的日期。
焦煤期货交割注意事项:
1、焦煤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
2、焦煤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对冲双方均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