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的仓储费为人民币0.2元/桶*天,由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上期能源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仓储费的收费标准并另行通知。检验费由各指定检验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其它费用如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我国原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制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可交割油种原产地(装运港)方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原油为法特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上扎库姆原油为兹尔库岛,阿曼苏丹国阿曼原油为费赫勒港,卡塔尔国卡塔尔海洋油为哈卢尔岛,也门共和国马西拉原油为席赫尔,伊拉克共和国巴士拉轻油为巴士拉油码头或者单点系泊浮筒,中国胜利原油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营原油库。
原油期货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保税标准仓单(格式由能源中心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能源中心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分配原油保税标准仓单,完成交割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