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期货标准仓单交割应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焦煤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8)》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另外,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焦煤期货交割质量存在异议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一方或双方对焦煤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
2、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货主对焦煤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①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焦煤流中抽样、留样;
②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