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客户可以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
发布内容包括:客户编码、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期转现交收方式、数量、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期转现意向自行达成协议。
需要注意:期转现适用于燃料油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经交易所批准进行期转现。
燃料油期货交割的注意事项:
1、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
2、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燃料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3、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通过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交易所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