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期货交割需要遵守如下规则:
1、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
2、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必须是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3、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流程进行;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
4、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通过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交易所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燃料油期货进行实物交割的质量要求:
1、RMG 380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为I级、II级)或质量优于该标准的船用燃料油。是指由石油制取的烃类均匀混合物,不排除为改善燃料油的某些性能和特点而加入的添加剂。
2、燃料油应不含无机酸和使用过的润滑油,不能含有可能导致船舶使用异常的任何物质。燃料油中不应人为加入可能产生危及船舶安全或对机械操作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损害身体健康、增加空气污染的任何添加物或化学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