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出库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出库量在3000吨以下的,检验机构可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1、燃料油入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GB/T4756。
2、燃料油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
3、指定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者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选择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确定。
4、买方、卖方和指定交割油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入库时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出库时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燃料油入库重量检验以指定交割油库岸罐计量为准,货主应当确保所交割燃料油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因货主交割燃料油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整个油罐内燃料油变质(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燃料油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油库监收;货主不到指定交割油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