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期货对交割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没有在这个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后面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另外,没有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交割油库是不会受理交割油品有异议的申请。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在提货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油品出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出库量在3000吨以下的,检验机构可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
燃料油期货合约质量规定如下:
1、质量规定为RMG 380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为I级、II级)或质量优于该标准的船用燃料油。
2、主要是指由石油制取的烃类均匀混合物,不排除为改善燃料油的某些性能和特点而加入的添加剂。
3、燃料油应不含无机酸和使用过的润滑油,不能含有可能导致船舶使用异常的任何物质。
4、燃料油中不应人为加入可能产生危及船舶安全或对机械操作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损害身体健康、增加空气污染的任何添加物或化学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