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煤提货人与厂库协商不一致时,提货人需按照厂库仓单注册时提供的货物信息提取货物,涉及升贴水的,由交易所在货物发运完毕后统一结算。提货人在指定港口提货时的质量认定、重量溢短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车(船)板交割”相关规定处理,结算价格按最近的交割结算价计价。
1、动力煤车(船)板交割质量检验:
动力煤车(船)板交割质量检验在装车(船)过程中进行,由买方选择、卖方委托指定质检机构按照移动煤流采样法进行采样。指定质检机构在采样、制样结束后,样品分为四份,由买方、卖方和指定质检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后封存。
2、动力煤车(船)板交割重量验收:
动力煤车(船)板交割重量验收由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或者计量机构进行,买方使用船舶接货的,重量计量通过水尺确认;无法使用水尺计重时,由指定质检机构或者计量机构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地磅或者皮带秤计重。买方使用车辆接货的,重量计量通过地磅确认。装车(船)完毕后,指定质检机构或者计量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装车(船)重量证明书,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