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煤交割时短货超出范围需要补齐。
交易所规定,在动力煤交割时,买方使用船舶接货的,单船重量溢短范围为±500吨(含)以内。在重量溢短规定范围内,交易所依据实际重量结算货款。溢货超出规定范围的,买卖双方对超出部分协商处理并自行结算。短货超出规定范围的,卖方需及时补装至规定范围以内;无法补装的,在计算货款时,交易所对短货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双倍扣减;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短货超出规定范围时双倍扣减的计算公式为:单船结算重量=应交重量-500-(应交重量-500-实测重量)×2。
动力煤交收时,买方运输工具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时间抵达货物所在港口(或锚地),或者卖方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时间在指定港口备妥交割货物并向指定港口提交装车(船)作业申请,造成延误的,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